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告 徐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先前因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欠5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