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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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5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叁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陸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五四,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