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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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47號聲請人 黃愛雯 相對人精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106年11月5日起拖延給付聲請人薪資達201,565元,雙方並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201,56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7年3月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薪資新台幣201,565元。⒊勞資雙方係同意以資方庫存商品販售後所得價金之百分之七十,再依三分之一比例於每月10日給付勞方,至上揭金額清償為止。此給付方式為期6個月,至107年9月1日,倘若其限屆至,上揭金額仍未清償完畢,資方同意就上揭金額之餘額一次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惟依該調解結果所示,雙方雖約定應給付201,565元,但每月應清償金額並不確定,也未約定一期如未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故應認定本件調解成立之金額應於107年9月1日始為清償期屆至,故聲請人提前於107年6月12日向本院為聲請,於法並有未合,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