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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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瑞鴻 上列上訴人洪瑞鴻與被上訴人 王檍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0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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