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59號原告 洪麗華 即烜烜利承攬工作社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李麗瓊 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