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聲亞 等人間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9,3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