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祈煌 、 蔡維生 、 李漪清 、 吳國輝 、張思敏、 林俊卿 間因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