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14號

原告 李佳憲

被告 陳素暖 即民生寵物館

訴訟代理人 林鑫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1年5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犬隻於被告110年2月23日交付原告時已罹患系爭疾病之事證?㈡、系爭契約已經原告合法解除之事證?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5月1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犬隻於被告110年2月23日交付原告時並無疾病之事證?㈡、就原告請求害賠償項目

  及數額之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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