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強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判決,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三)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一)(二)(三)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10年1月15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938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9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8月1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