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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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聲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林淑芬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並具狀陳明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有相對人者,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係被繼承人林淑芬之債權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自應以被繼承人林淑芬之繼承人為相對人。惟聲請人未於聲請狀陳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查明被繼承人林淑芬之全體繼承人,並陳明其等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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