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美蓮 被告 李相穎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7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佳儀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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