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1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名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名宏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