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林德和 被告 陳秋雄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01年度易字第1120號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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