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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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字第10號原告 朱春秀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頁),並繳納裁判費7,820元;原告嗣於民國
107年3月20日為訴之變更,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17,942元,及自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77至183頁)。查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417,9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原告已繳納7,820元,尚餘86,43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