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宏林上列被告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謝宏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