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鈺陽 訴訟代理人 陳柔汶 被告 古順男 訴訟代理人 林秀伶 被告 林士男 訴訟代理人 林王寶瑞 被告 曾怡慈 上訴人與__因101年度訴字第7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金額轉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__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