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洺瀧(原名吳冠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洺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洺瀧(原名吳冠賢,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96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