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王卿安 上列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建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一(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公告報紙影本一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建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