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誼婕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子女租屋居住,原所領取之租屋補助金於101年9月以後已無得領取。聲請人與前配偶共同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張○盛(87年次)、張○璇(91年次),離婚後由債務人獨力扶養。次查,債務人原由人力派遣公司派遣於日月光半導體公司工作,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底因契約到期離職,自102年3月起於長倚國際公司派遣於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平均薪資為18100元,此外其二名子女領有低收入之兒少補助金,每人每月26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長倚國際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5934
元,加計房屋租金4000元共計9934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為低。
㈢另債務人陳報支出之二名子女扶養費為10366元,依據高
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評估,亦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加計補助金,於扣除上開必要
生活支出後,每月3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且債務人陳報院再更精簡生活開支,更生方案之履行為有可能,是以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灣銀行(鳳山分行)│7418│0.37%│1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43067│2.17%│7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86104│44.60%│156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7468│7.42%│26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33393│6.71%│235│├──────────┼──────┼─────┼──────┤│永豐商業銀行│144873│7.29%│255│├──────────┼──────┼─────┼──────┤│玉山商業銀行│371459│18.69%│654│├──────────┼──────┼─────┼──────┤│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22579│1.14%│40│├──────────┼──────┼─────┼──────┤│高雄銀行│36000│1.81%│63│├──────────┼──────┼─────┼──────┤│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194611│9.79%│343│├──────────┼──────┼─────┼──────┤│債權總額│1,986,972│每期金額│3,500│├──────────┼──────┼─────┼──────┤│清償成數│約12.68%│清償總額│25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