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3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綱
訴訟代理人 劉竹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