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志賢 代理人 戴育森 上列聲請人與 李茂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原聲請人所提之委任狀內容記載有部分脫漏,故請提出載明委任案件案號、股別;及聲明「委任受任人為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並有/但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依同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如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