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657號原告 陳廣益 被告 陳瓊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被告,須為執行名義所示之債權人或其繼受人,或其他因執行名義之效力擴張而得聲請強制執行之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4條之1參照)。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7910號給付款項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查,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人為「 陳賴芳瑞 」,並非被告陳瓊雲,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閱無訛。故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當以「陳賴芳瑞」為被告,其當事人始為適格。茲原告以「陳瓊雲」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不符合異議之訴之要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