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黃志偉 被告 黃永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