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1號9樓之(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本院後判決確定,於95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於96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