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74號上訴人丙○○
箱丁○○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月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76、17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各有原審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2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呂淑玲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