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7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46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於96年5月9日一造辯論終結;因被告已於96年5月5日另案送監執行,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