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昕樺 (原名: 吳素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吳昕樺於民國93年6月1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6月1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4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