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劉尹涓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游允誠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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