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虞宓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建明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9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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