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文榮選任辯護人蔡岳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文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侯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值班法官(經受命法官委託)訊問後,認為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2月7日予以羈押,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自112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目前尚未確定。經本院於上揭宣判期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為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12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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