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YOHANAIN.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6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100年度審易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YOHANAINDRAWATI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YOHANAINDRAWATI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民國100年9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
二、核被告YOHANAINDRAWATI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對其所看護之被害人行竊,誠屬非是,然所竊取之金額僅新臺幣1000元,已據被害人領回,犯後業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衡之其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身在異國工作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