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李順成 複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陳梅英 被告 林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前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
理由
一、本件原告係主張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同段876地號土地係公共交通道路用地,屬不融通物,故被告陳梅英、林偉雄不得受贈取得該土地。惟本件訴訟原告雖僅聲明塗銷上開登記原因為「贈與」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實質上本件仍有「確認他人間法律關係無效」之性質,原告僅以受贈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是否合法?是否有追加各該土地之贈與人為被告之必要?均待原告加以回覆補正。
二、請依限補正,逾期本院逕依卷內資料為當事人適格之認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