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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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受刑人何宗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1│民國99年10月│││月8日│17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101年度撤緩│││第10424號│偵字第3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交簡│101年度交簡││實││字第209號│字第837號││審││││││││││├──┼──────┼──────┤││判決│101年2月3│101年4月30日│││日期│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簡│101年度交簡││判││字第209號│字第837號││決││││││││││├──┼──────┼──────┤││判決│101年2月20│101年5月21│││確定│日│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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