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79號聲請人 洪嘉全 相對人 黃天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27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8年6月6日│50,000元│未記載│98年6月6日│WG00000000││├──┼───────┼─────────┼───────┼──────────┼────────┼──┤│002│98年9月4日│50,000元│未記載│98年9月4日│TH551570││├──┼───────┼─────────┼───────┼──────────┼────────┼──┤│003│99年7月3日│120,000元│未記載│99年7月3日│TH0000000││├──┼───────┼─────────┼───────┼──────────┼────────┼──┤│004│99年12月25日│90,000元│未記載│99年12月25日│TH0000000││├──┼───────┼─────────┼───────┼──────────┼────────┼──┤│005│100年6月7日│30,000元│未記載│100年6月7日│TH0000000││├──┼───────┼─────────┼───────┼──────────┼────────┼──┤│006│100年12月28日│30,000元│101年1月28日│101年1月28日│TH48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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