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鄭勝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以一○五年度交簡字第四六四一號、一○六年度易緝字第四七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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