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72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孫和 訴訟代理人 胡雅棋 被告 劉芓妡 即 劉辰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