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陳健豪 訴訟代理人 蔡欣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龍江興南北商行許櫻瓏永豐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12年1月20日2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