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許惠珍 被告 張紹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