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729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蘇秋慧 被告 孫識竤 即 孫威迪 即 孫威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