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即原告泰和製粉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田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62號(即98年度訴字第550號)因給付貨款等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康弼周書記官陳文俊通譯曾良森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法官: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壹仟肆佰柒拾壹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及調解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陳文俊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