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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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6月1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