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91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達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謝啟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55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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