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衍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衍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衍杉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3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各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又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12年3月13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6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
受刑人劉衍杉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共五罪)、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三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17日至8月4日(共十次)110年5月14日至5月25日108年06月07日、108年6月13-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80、4541、5213號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0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115、11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號111年度簡字第160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23日111年09月08日112年01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8號111年度簡字第1606號111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06日111年10月12日112年02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勞備註南投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852號橋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5078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42號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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