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楊聖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3年6月5日與債權人訂立「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領用「富邦發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迄今尚有如主文所示本息未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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