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2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蘇詩淋蘇詩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9年6月20日起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卡別VISA,卡號0000000000000000),截至民國93年12月9日止尚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新臺幣64,548元及利息等相關費用尚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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