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化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於民國96年3月22日起訴時,僅據訴訟代理人蔣瑞琴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簽名,而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於其上,是本件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已可認定。惟依卷內資料所示,該訴訟代理人於起訴時並未提出委任書,則本件起訴之代理權有無欠缺,即屬有疑。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委任蔣瑞琴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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