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選字第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選字第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