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茂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貳、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五十五年一月一日結婚,已生育子女三人,原告原在香港任職,返國探親後無法出國,兩造關係因此惡化,嗣原告家道中落,在台工作又不順,而被告娘家聲勢卻蒸蒸日上,原告即一再其支配、乖乖聽話,否則家宅不寧,迄至八十三年間被告改信佛教,先慈濟,後佛光山,再轉至 地皎 法師,並被聘為建廟委員,專門收信徒、功德金,此後被告沈迷佛事,進而與原告分房,如同分居。嗣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原告身在國外時,將原告衣物、寢具移出他處,並將門鎖更換,使原告不能進入,本件被告沈迷佛事,個性復與原告不同,兩造顯有重大事由,無法共同生活,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第二件,訴請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指摘原告不務正業、原告年輕時,領取香港高薪、跳舞玩女人,遂至今一無所有云云,均非事實,玆述如後:
㈠原告民國五十四年預官退伍後就到裕成實業公司板橋工廠就職。在輪二班制的生
產課當股長,並利用晚班空閒時補日語。不久因和瑞士、英國、日本技師共同組立假撚機而升任課長、副廠長。民國五十九年高薪應聘到委港去設廠、訓練人員當廠長。因不會廣東話也沒香港駕照所以公司派女秘書當翻譯與司機。當工廠已開始生產,本人也分期付款預購香港海邊的美孚新村公寓,並接被告及二位女兒到委港居住。當時被告在電信局上班,去香港時並沒有辭職。到香港後,也因不會廣東話,所以原告就託秘書的母親照顧。被告見原告常常同進出,在香港又住不習慣,就吵著要原告放棄香港的高薪、高職和預購未完成的公寓回台。原告當然不答應。被告一氣之下帶女兒回台。並到各處哭訴,鬧得雞犬不寧。當原告回台渡假當晚洗澡後,發現原告的香港身份證及台灣的出國證件均不見,而被告亦出走,到一星期後才回,並否認取走原告證件。原告欲補辦出國證件,均被告阻攔,無法再回香港就職。眼睜睜看著多年的努力泡湯。從此原告與被告只有爭吵,只有雙方記恨。被告繼續到處哭訴,而原告的香港秘書因公司不勝其煩被公司辭職,此為被告一大勝利。原告無奈地在台一切重新開始,已經比人慢一步。所以事事都不順,又逢父親之票據及替三弟作保,損失了父親給原告的財產及板橋的房子。從此原告家道中落,但被告家勢反而蒸蒸日上,被告就少與姓莊的家庭往來。後原告調到台北,為了方便就買現址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的房子,為了家庭和睦,就登記在兒子 莊鴻宇 名下。
㈡民國六十七年原告聽被告的話,到被告弟弟開的公司聯達旅行社上班,起薪新台
幣三仟元。原告心想,被告應可放心,不會再到處哭訴,不會再利用業務之便,竊聽、搜查原告一切東西,隨意沒收原告公司、私人資料。但被告還是惡性不改,甚而在其弟公司內按裝竊聽裝備。旅行社的業務很競爭,不是獨門生意的電信局可比。原告做業務的工作,各種客源必須接洽,不能像律師那樣清高,不能像電信局上班那樣舒服。必須想辦法開發客源。有一之過年帶團回國後,全團為聯絡感情並感謝原告在國外的服務,全團在台北聚餐。其中的客人 陳阿綿謝霏霏 都多次介紹客人給原告作業績,並再多次參加原告所帶的團。
陳阿綿會跳社交舞廳報到。被告進而到中正記念堂和舞師學更高階舞技。原告只是業務需要到舞廳接洽業務。被告不能用雙重標準來批評原告。原告到舞廳只花門票新台幣一百元,有時還買一送一。謝霏霏做國中教師,和被告不同道。她因上進,錄取國中校長 甄選 ,遠赴台東就職,又很倒霉和原告還有電話聯絡,結果被被告向教育廳告說謝校長妨害家庭,經調查為無中生有,謝校長祇得自認倒霉,但已影響其聲譽及其校長升遷之路。更跨張的,被告不知有何神通,竟查知謝校長母親和弟弟家之住址,到高雄去騷擾。謝校長給原告一個忠告是:『男人想到社會上工作,請先管好自己妻子,否則誤人誤己。』此事套用被告一句話:『原告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此事只能請雙方家長在六福客棧餐廳調解了。
㈢新光人壽處長 湯思明 ,由其同事介紹參加原告帶的韓國團。因她有五十多名屬下
,客源面廣,是推廣業務好對象。回國後多次連絡,有一次原告在外打電話給湯處長,約定三十分鐘後到她的公司拜訪。原告到了她的公司樓下,再打電話問是否方便進去。結果原告剛進湯處長辦公室,不到五分鐘,被告出現在眼前。大吵大鬧謂我們在這裡約會,並向其經理告湯處長妨害家庭,更到總公司向副總經理告狀,因同為服務業知道此為業務之聯絡,該公司不理其胡鬧。那知被告再顯神通,查知湯處長家中電話,向其先生警告,要其先生好好管太太,讓人啼笑皆非。湯處長再給原告一個建議:『不要出來作服務業,在家做奶爸好了』被告之神通,有竊聽及利用業務之便的嫌疑,原告到台北電信局公關科的 徐安玲 小姐(參加原告帶的團之客人)是否有解決方法,徐小姐請被告的科長到公關科來討論此事。其科長謂:『口說無憑,請送書面報告即受理調查。』此事與兒女商量,被告有被停職之虞,退休金有泡湯可能,兒女要原告忍耐。但被告回家後反向兒女誇說原告對她無可奈何。
㈣兒女讀國中小時為滅少紛爭,雙方協議;:被告負責家用伙食,原告負責父母零
用錢、家中水電瓦斯費、兒女學雜費。誰知薪資調升,趕不上兒學雜費的增加,到了二位女兒讀私立大專、兒子讀私立延平中學時,已經超過原告負荷。因兒女學雜費,原告負擔愈多,被告即可向電信局申請愈多教育補助。所以原告拜託被告將補助款,撥點給原告作為父母零用錢。被告回答:『父母兒女姓莊又不姓吳,你薪水又沒交給我,我自己上班又不是由你養,補助款是電話局補助的關你何事。』原告無可奈何,向同學借款渡過難關。
學雜費難關渡後,被告向其弟弟及弟媳說原告買房子給女人,結困公司開鬥爭大會,原告在旅行社待十四年,帶近百團出國。等女兒最後一期學雜費繳完後,即欲脫離被告魔掌,到台南故鄉。因三弟岳父過世,獲得千萬元遺產,所以在此幫忙,並邀請陳阿綿之子 林琮憲 加入公司行列。經約半年的努力,太上皇公司稍具規模,並向銀行以房子抵押貸款作為擴展業務之用。不久,職員多人向原告說:『他們家人接到你太太(被告)警告,莊家兄弟專門騙錢騙色,不要在此公司上班。』原告甚氣回台北,被告挪喻說:『那騙子別想再向農民銀行借到錢。』原告一聽,心想我又害慘一人了!罪過!原告是掃帚星,誰碰到誰倒霉。原告實在逃不出被告魔掌,被告雖然動不了原告,但對原告周遭的人騷擾,使原告不勝其煩,防不勝防,有如一顆未爆彈放在身旁,不知何時會爆炸。被告父母早逝.並言明能活到現在已足夠了,不怕原告採取任何報復手段。原告如果生氣,稍碰被告一下,驗傷單、警察報案、吳茂雄律師這些步驟已經隨時等候,讓原告上法院,刑法伺候,所以原告只能氣得撞牆。㈤兒女大學畢業後,學雜費不必再負擔,被告要原告改負擔家用伙食。原告拒絕,
因被告有三、又常爭吵。兒女夾在中間,實在可憐。可是原告如果不為自己打算,到時候會後悔的。原告已經忍耐很久了。原告存點錢,貸款在新莊市○○街○巷○○弄○號九樓預購一間小套房,作為逃難備用。原告台南不能住,在台北生活還是要過,所以就到被告大哥-國大代表吳茂雄律師事務所打雜,月薪原告拿一萬元,朋友猜測:「至少有一半的薪水,交給你太太。」這時被告開始接近佛事,最先是慈濟,後又轉到佛光山都沒讓人重用。最後在台北市社子地藏禪等,讓地皎法師聘為建寺委員。從此被告開始耽迷佛事,在外渡人信教,收功德金、參加法會、受戒、坐關,不是不回家,就是三更半夜才回,有時更隨師父到國外弘法。因金山南路的房子較小,不能設佛堂。被告就在和平西路一段三十號五樓之一,以被告名下買房子,設佛堂。此屋更改隔間、油漆、裝璜要八十萬元,但原告認為自己能做的,自己動手,其他的請人做,四十萬元就可以。原告就辭國大代表司機月薪一萬元的工作,花了二個月的時間,在家人合作下完成新屋裝璜。於是全家搬到新屋,接著原告又花一個月的時間,整修金山南路屋子後出租,但租金則由被告收。因大女兒出嫁,而新屋辦理「首次購屋貸款」夫妻不能有房子,所以由被告建議原告將新莊市的小套房過戶給女兒住。此後原告為了自己的生活費用,就利用整修房子留下的土木工具與經驗,做工並幫 陳可綿 及其親友高架實木地板、被告電信局同事 張惠美 整修房子。沒有工作時,則教初學者社交舞,貼補生活費用。
㈥新屋佛堂設立後,被告冰清玉潔,原告污濁不堪,結果分房、自己煮、自己洗。
被告在家時,電視、收錄音機都是很大聲地撥放佛經,佛學講座。滿屋子掛滿佛物。原告抗議,被告則說屋子是她買的,不喜歡就出去。此後原告也不可帶魚肉蔥蒜入屋,否則辱駡驅趕。原告忍無可忍就向台北市中正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但被告仍然不理(見證物四)。原告試圖和被告同修佛事,就到社子地藏禪寺去作木工義工。原來地藏禪等只是約千坪鐵皮鋼架違章建築,而木工的工作就是週日地皎法師要在國父記念館的大會堂演講,當天原告早上六點工作到晚上十二點,而木工組長說今天演講的費用約花百萬元,要我們再捐。不久原告又去台中大坑九華山地藏禪寺做義工。這地方是山坡地,未做水土保持,有二甲大,也是用鋼架鐵皮搭建,也許也是違章建築吧!聽說台南和高雄因常去做法會,也選好地方準備建禪寺,如此也要動員人力,花大筆金錢去建。到時候,政府要拆除,禪等可能會向政府要求補償金。原告做義工可以,如再捐錢辦這種好大喜功演講則反對。被告認為這是做功德,原告這樣說會「造口業」,會打入十八層地獄。反正無法溝通,從此就不再去地藏禪寺做義工。被告又怪原告又被那個女人迷惑了,所以原告的學生「 小謝 」遭殃了,我只知其姓謝,被告再顯神通,查知她的全名,並和她的先生連絡。小謝夫妻和兒子到和平西路住屋找被告理論,被告嚇得到處躲藏,結果由兒子莊鴻宇勸解,並到廈門街派出所和解。如此原告又添罪過一椿,被告這叫做信佛修心嗎?不過是被人利用來歛財的工具吧了。從此原告在,被告就不在家,被告向兒子解說是怕原告打。但是原告在心中嘀咕,被告又捅出什麼問題出來呢?心中也不安。而原告常發現被告躲在頂樓的樓梯間睡覺,好像街頭遊民似的,原告不忍就打電話叫兒女,請被告下來。有一次,被告要趕原告出去,原告生氣發火站起來而已,被告就嚇得下樓要求管理員叫管區警察來。不久警察來,問原告為何要打被告。原告問打了沒有,被告回答沒有。於是又開始從民國五十九年的故事說起,滔滔不停哭訴原告的罪狀。到最後,原告問管區警察:『假如你是我,你會生氣嗎?』於是警察向被告勸說:『你先生又沒打妳,夫妻間不要說得那麼難聽,你先生如果這麼壞,妳離婚不是好一些嗎?』被告回答:『我嫁給他三十多年,替他生三個孩子,不會那麼便宜他,要離婚拿一千萬來』。原告年邁母親怕二人繼續衝突會鬧出人命問題,不放心,則要求原告來台南市○○街○段○○○號暫時和母親同住。原告不久有機會以渡假名義到南非工作,三個月一期,賺些生活費。
㈦此後,原告回台住和平西路的房子時,也很少碰到被告。民國八十七年父親病重
住院,原告在院日夜照顧,須人幫忙替手時,仍不見被告於假日時前來幫忙,而繼續忙著禪寺的法會。民國八十八年,大女兒因新莊的小套房太小,一對兒女準備就讀東門國小,所以搬回金山南路,向被告承租。六月原告在南非接到大女兒來電告知:「衣物被褥已全被移到金山南路小房間,和平西路房子鐵門已換鎖,回台後就住金山南路好了。」原告沒有收入,和被告同申報所得稅可節稅,所以被告在電信局投保原告的健保。但原告回台要換健保卡時,才知已被告刪除健保了。原告也生氣,也心驚,不知被告會再耍什麼花招,不利被告的證據又被搜盡,所以寄存證信函給被告,要求被告出面解決。但被告仍不理,原告也無可奈何,難道要去大吵大鬧如被告以往的慣技嗎?二女兒戶籍在新莊的房子,因要遷出,不希望此屋成為空戶,就將原告的戶籍遷入新莊(見證物五、六)。
㈧被告有堅強的毅力,不達目的,誓不休。所以結婚後繼續完成高中夜校及空中行
專的教育,並多次參加升等考試,結果成功地由業務 佐升 等為業務員。但對原告因記恨而所採取的報復手段,對子女是個錯的示範。
被告常誇口說:「已渡的信徒,沒有一千也有八百。」但到現在還不能將原告渡入佛門,也許是被告的遺憾。但是修行修心,隱惡揚善切莫口無阻攔,為達到目的,不擇手段害人。如此就是有很多渡人的功德,也不足彌補其害人的罪惡。被告是長媳,何時侍奉過公婆,侍奉有多久,被告應自問自己的良心。條佛就是修己,何必遠求渡人,做表面工作,幫人歛財。被告若是是慈祥有修行,這個家庭三十五年來,有多少親友來訪?被告對夫妻與家庭的權利與義務,採取二分法。講到權利時,太太可以保障自己權利,對妨害自己婚姻的對象加以迫害,不問自己對先生供獻了什麼,對先生的隱私權利任意搜查踐踏破壞,半夜搜皮包,迷信的在茶水中加符灰,半夜對原告作法灑聖水。但講到義務時,則父母兒女姓莊又不姓吳,自己上班賺錢,為午麼要服侍先生。
所以原告與被告雙方的觀念與心結是無解。若婚姻關係繼續維持下去,袛有爭吵、懷恨,讓夾在中間的兒女左右為難,讓年遇母親提心吊膽,讓關心的親友顃心不安。
㈨要不是必須對被告的答辯狀提出反撥,原告也不願提起上述痛心的往事。不過上述說明:
⒈原告沒有遠見,但曾購二間房子,袛是兒女名下,本人被被告趕出而已,不是跳舞玩女人,至今一無所有。
⒉原告在旅行社與國大代表服務處上班領低薪水,是不務正業嗎?⒊原告拿高薪當廠長,被迫改行做木匠,是好逸惡勞嗎⒋原告床褥衣物被被告搬出,驅逐到女兒租的房子(原告買,兒子名下,被告收
租)叫離家出走嗎?被告要不要付女兒房租?要不要考慮女婿立場?⒌原告因業務需要接觸的女子是婚外情,跳舞是玩樂。郼麼被告是舞林高手,和
男同事出差,又是如何?原告當司機陪 吳國代 ,晚上到米高梅舞廳、夜巴黎舞廳、黏巴達地下舞舞,跳舞、喝舞小姐請的酒,並到 萬華 阿公店老人茶室喝酒作樂則又如何呢?⒍原告負責子女學雜費,原告付多則被告申請教育補助費就拿更多,被告能向子女拿付費的證明嗎?否則不要顛倒是非,得了便宜還賣乖。
⒎原告戶籍遷出,是由女兒全權處理,不然原告不能進入和平路房子,如何拿戶
口名籍。自己的女兒是外面的女人嗎?
參、證據:提出存證信函一件、調解聲請書一件、戶口名簿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無非係主張伊與被告信仰不同,個性亦與被告不合,顯然無法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既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者,則原告應先就如何與被告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僅憑揘詞空言主張,而不能舉證以實其說者,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參照)。
二、又按民法第十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固規定:「有前項(即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然查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設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其目的雖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具彈性,惟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八十七台上字第一三0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雖稱被告近年來沉迷佛事云云,惟被告之所以信仰佛教之目的無非係希望原告亦能受宗教之影響與教化,期得原告有止惡向善之一日。詎原告不思自省,反竟好逸惡勞,離家出走,未盡其為人夫所應維持家庭正常生活之責任,又在舞廳認識諸多女子,並先後與謝霏霏、 林登銀 、許 謝秀卿 等小姐來往,違反夫妻忠貞義務,被告身心所受之痛苦無以復加。職此,本件原告僅憑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主觀意欲,據而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殊屬無據。何況,兩造雙方共締婚姻育有子女三人,雙方本即負有維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義務,倘若夫妻之一方可透過任意羅織理由之方式以遂其裁判離婚之目的,則家庭制度將何以維繫?是原告所片面主張有不能維持婚姻之事實,均非實情,而係斷章取義,無中生有以營造不能維持婚姻之假象,迫使被告與伊離婚,以遂其另結新歡之目的,惟被告念及夫妻一場,多方忍讓,而思婚姻得以延續,實則萬端爭議均在原告一念之間,若原告能打離意,一切自當圓滿。
三、再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指有責配偶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請求離婚之權,此規定係為維護婚姻秩序,避免夫妻之一方恣意離婚否則自己所招致婚姻破綻時,仍得以其破綻事由請求離婚,將有悖道德倫理,顯與法律保護婚姻制度之本旨有違,殊欠公允。查本件原告不務正業,徹夜不歸,經常出入舞廳等特種場所,已如前述,嗣雖屢經雙方家長苦言勸說,並經被告相忍原諒後,惟原告竟背道而馳,依然我行我素,四處遊蕩,毫無悔改之意。且原告不僅不照顧家庭,一切家庭生活費以及子女三人之教育費用均由被告一人獨立負擔。尤有進者,原告在外有婚外情,不知檢點,叛心離德,並聽從外面子女之言,將戶籍遷出,以達逼迫與被告離婚之目的,陷被告於痛苦深淵,是被告內心所受之創痛實非筆墨所能形容。職此,兩造結婚三十五年以來,被告均始終以婚姻關係貴在相知、相惜,共同經營感情生活並以體諒關懷之信念,期待雙方婚姻關係仍有維持和諧之希望,是姑不論原告內心所意欲離婚之真意為何,惟兩造間縱設有難以維持婚之情事以論,被告亦絕非「主要有責」者,彰彰明甚。從而,兩造間之婚姻係既因原告之「主要有責」而招致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者,原告自不得以其婚姻破綻難以維持為理由,據而訴求離婚,是原告之主張洵無理由,亦應序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昧於實情,於先後逃卸履行夫妻責任之餘,反竟變本加厲,妄指與被告無法共同生活,據而率行興訟,於情於法咸有未合,且與誠信有悖,其所訴洵無理由。
五、是本件原告違反夫妻忠貞義務於先,逃卸履行夫妻責任於後,如今反竟妄指伊與被告無法共同生活,據而率行興訟,於情於法均有未合,且與誠信有悖,前經被告申辯在案,茲再就原告90.4.15理由狀所載內容,補陳事證理由如後:
⒈緣被告之公婆即原告之父母亦是學佛(一貫道道場),每日三餐均食素,非常慈
悲,亦非常同情被告之處境,一再安慰被告要忍耐為三個子女著想,是被告謹記在心,忍氣吞聲,含辛茹苦將三個兒女撫養長大成人,大女兒已結婚,尚有二女兒未結婚,大兒子也結婚,目前與媳婦在美國中部那布拉斯加州州立林肯大學精算系二年級就學,學雜費、生活費、房屋租用等費用均由被告籌款約新台幣壹佰萬元負擔,此有被告透過台灣銀行及中華商業銀行匯款至大兒子莊鴻宇帳戶之證明可稽。就此大兒子莊鴻宇因在美國就學,不克國作證,謹傳真親筆手寫之證明書,證明原告所作所為,動軛以暴力相向,並曾經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多次傷害被告,致被告身體多處瘀傷,此亦有郵政醫院及金鼎診所之診斷證明書二件可稽。⒉再者,當原告嫁女兒、娶媳婦時,竟不理王睬,仍只顧陪著外面女人吃喝玩樂、
唱歌、跳舞,因為原告前在旅行社服務時,出國帶團玩所認識或已離婚,或為寡婦之女人會很寂寞,甚至必須到她們家陪到三更半夜才回家,而被告的婆婆即原告之母親從南部上來台北幫忙,看到原告如此惡行惡狀,非常心寒,整個晚上睡不著,清晨四點多就起來在佛堂上向菩薩替原告懺悔,以減輕痛苦,就此謹請鈞院傳訊原告 莊江愛 女士(已八十歲)到庭作證即明,實有傳訊之必要。
⒊又查,原告前於民國五十八年間,為至香港人造纖維公司擔任廠長,需徵求被告
同意出國才可辦簽證,被告想年青人應該到外面見識一下,開開眼界,自從結婚那一天就一直想要當一個賢妻良母,讓原告無後顧之憂,好好發展事業,因此在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女兒剛出生沒有幾個月原告就前往香港公司報到廠長一職,同年十月二十六日是原告生日,公司女秘書 劉婉冰 買一件非常漂亮之衣服送給原告,從此兩人每天下班就去吃喝玩樂,讓原告昏頭昏腦,把台灣妻兒忘得一乾二淨,不但未曾打電話回台問候家內大小,且薪水也沒寄回台灣。尤有進者,原告跟著女秘書一起在香港分期付款預購香港海邊的美孚新村公寓,準備蓋好房子兩人一起搬進住,此有女秘書劉婉冰親筆寫信給原告,略以:「我慶幸得到個真心愛護我的人,... 森吉 ,我們一天不見如隔三秋...我在盼望我們終有相親相愛的在一起永不分離...很欣賞我與妳的美孚新村...」之內容可稽(被證四)。被告在台覺得懷疑,屢次打電話到香港,原告住處是公司租承之小套房,一直沒人接,因此被告決定以探親名義到香港一趟看情況,再回台辭去電信局工作,因此被告於五十九年二月二十一七日帶著大女兒、二女兒及身懷七個月大的第三個兒子準備在那裡生產(假期為一個月),被告到香港時發現原告與女秘書形影不離,上班在一起下班也要在一起,回到住處時,原告還要送她回家,三更半夜才回家,後來原告女房東才告訴被告:你先生(原告)太過份,妳不在香港兩人會,妳來香港還是在會,把妳們丟在一邊,妳們母女千里迢迢從台灣來的,要做漂亮一點,妳先生真大膽不把你們放在眼裡云云...,被告住在香港只得每天以淚洗面,最後只得決定提早回台灣。職此,原告主張係被告吵著要原告放棄香港高薪及高職等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屬無稽要無足取。
⒋嗣後,原告香港去不成重回台北裕成紡織公司服務,六十三年雖升任桃園工廠廠
長一職,負責擴廠工程必須一批鋼筋,惟原告為了要從中謀利與三弟共謀指派一位彭經理來廠接洽,買鋼筋須壹佰多萬元頭期款,貨未送到,結果壹佰多萬元被那一位彭經理騙走,原告就要對公司負責償債,薪水被公司扣光,生活費就要被告一人單獨負擔。此外原告不久又跟三弟把父母多年來辛苦儲蓄及台南二棟房屋都拿去銀行抵押借錢,這些錢大搖大擺花光光,原告作保又要負責賠壹佰多萬元,害得公婆兩位每日都以淚水洗面,且逼得原告父母親分居,父親到處撿廢紙來賣用以維持生計,母親住一貫道道場(地址台南市○○區○○街一段三一六號)已經三十多年。
⒌又原告到旅行社上班仍舊沒有悔意,每次帶團出國到了香港繼續與女秘書劉婉冰
到飯店幽會,完全不怕團員知道,嗣原告又帶團出國認識原任台北縣福和國中教師謝霏霏,原告得知她與先生離婚,即每冕下班假借介紹客人名義去陪她,日久生情,非常親密,後來錄取國中校長甄選赴台東初鹿國中校長,謝霏霏將中和之房屋賣掉,原告進而將二人所用之日常用具,如碗筷等搬到聯達旅行社鐵櫃存放,兩人也一起買在北投光明路二六四號五樓房屋,從開始訂購至房屋裝璜、裝電話,買傢俱一些必須日常用品都由原告負責,而謝霏霏每次由台東回台北時,原告擔心謝霏霏駕車危險,均利用上班時間溜班搭乘遠航到台東接她回台北,有購買證明單乙紙為證。反觀原告父母親因糖尿病及甲狀腺到台北就醫,醫藥費用全部皆由被告出,原告完全不知父母已到火車站又沒去接送,反而都由被告在接送侍候。以上等情,亦有證人即被告之大姐 吳玉蓮 (台北市○○路○段○○○號七樓)可資作證,亦有傳訊之必要。
⒍原告外面第三個女人湯思明任職新光人壽處長,有一天週六被告騎腳踏車至欣欣
大眾百貨公司附近新生高架橋下剛好發現停放一部被告之速利1200cc驕車在那裡,被告就在那裡等到晚上七點多,發現原告與湯思明跳完舞準備要上車再去吃喝玩樂,被告就向湯思明說這是被告驕車,原告是我先生,湯思明就非常兇對被告說妳好好管教原告,之後他們兩人還是繼續來往。原告並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將戶籍遷到新莊市○○街○巷○○弄○號九樓(被告都不知情原告人在那裡),繼續背著被告,而與湯思明在此處幽會。
⒎原告與三弟南部公司被查封後回北部依舊不務正業,住台北市○○○路○段○○
號五樓之一,每天睡到九點起床穿好衣服就開始與外面第四個女人謝秀卿(亦在舞廳認識),每天到新店市○○街○○號之一(廿二樓)載小謝(用他的野狼125cc機車)到郊外玩,吃飯後再到舞廳跳舞(藍天夜總會北市○○○路○段),除有照片一紙可資為憑外,亦有證人即被告之二姐 吳玉琴 (高雄縣○○鎮○○○路○號)可資作證,亦有傳訊之必要。
⒏復查原告與現任第五個外面女人亦係在舞廳認識之林登銀,在林登銀之先生未過
世前,即與原告偷偷摸摸在幽會,如今更大膽地在親人面前同進同出,原告也陪著林登銀換新車,到台北市北都豐田汽車公司把新車牽回,此外,原告自民國八十六年開始到南非,亦經常與林登銀連絡何時要出國、回國,林登銀是公賣局台北分局工友,都請假去接機、送機。尤有進者,原告父親昏迷不醒病危住院三總時,原告甚至與林登銀在那裡幽會,完全對於自己的家庭漠不關心,彰彰明甚。⒐至於原告於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補充理由狀所主張被告有利用業務之便,竊聽、搜
查原告一切東西等云云,均屬無稽,被告謹此否認之。另其指述有關被告耽迷佛事等事,亦屬損害他人名譽不實之指控,且原告空口白話,皆未提出任何證據情況下,徒以被告信仰佛教,且對台北地藏禪寺做不實之攻擊,雖與本案無關,然亦顯示出原告為達離婚之目的,不惜砥毀他人之手段,洵屬無理。又原告外遇事件層出不窮,曾經為被告所遇上,原告竟腦羞成怒將被告毆打成傷,或用腳踢被告身體,或用手抓被告頭髮地磚,致被告傷痕累累,此有同為被告中華電信之同事 許涼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可資作證。同亦因原告動輒暴力相向,迫使被告住到同事許涼家中躲避約一個星期,令被告身心嚴重受挫,長年累月抑鬱難堪,被告走頭無路之際,常有輕生自殺的念頭,幸好被告在一個因緣際會下,開始學習佛法,走出一條生路。原告背叛婚姻的不肖行為,實在是促成被告尋求宗教寄託的主要動力,是原告實不該為達成離婚之目的,反道以無稽、抹黑被告之不擇手段任意攻擊並指摘被告教信仰之自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訴請求離婚,無非係希望能光明正大以遂其另結新歡之目的,倘若原告自己所招致婚姻之破綻者,仍得以其破綻之事由請求離婚,則荳有道義倫理?顯與法律保護婚姻制度之本旨有違,殊欠公允,是其所訴洵無理由。
參、證據:提出台灣銀行、中華商業銀行匯款據四紙、證明書一件、郵政醫院及金鼎診所診斷證明書各一件、女秘書 劉冰 寄給原告親筆信一件、購買證明單一件、照片四禎為證。
理由
一、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可稽。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五十五年一月一日結婚,已生育子女三人,原告原在香港任職,返國探親後無法出國,兩造關係因此惡化,嗣原告家道中落,在台工作又不順,而被告娘家聲勢卻蒸蒸日上,原告即一再其支配、乖乖聽話,否則家宅不寧,迄至八十三年間被告改信佛教,先慈濟,後佛光山,再轉至地皎法師,並被聘為建廟委員,專門收信徒、功德金,此後被告沈迷佛事,進而與原告分房,如同分居。嗣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在原告身在國外時,將原告衣物、寢具移出他處,並將門鎖更換,使原告不能進入,本件被告沈迷佛事,個性復與原告不同,兩造有重大事由無法共同生活乙節,被告否認其有何虐待、遺棄情事,雖不否認兩造感情不佳,惟辯稱係因原告原告虛捏不能維持婚姻之假象,且縱認兩造感情發生破碇,被告亦非負較重責任之人等語。
三、經查兩造婚後被告與其習舞學生謝秀卿女士間之交往,致謝秀卿之夫、兄長到兩造住處理論,並發生爭執,嗣經兩造之子莊鴻宇為考量被告人身安全,遂建議兩造分居,此有被告提出莊鴻宇親筆信函一件在卷足按,復為原告所自認(詳見本院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指摘被告擅將門鎖更換,致使原告不能進入云云,即乏所據。又原告恣意指摘其受有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云云,惟均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自始未能具體陳述其受被告虐待之情事、被告如何遺棄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前開主張,即無足採。
四、至查原告陳稱兩造感情已生破碇,被告沈迷佛事,個性復與原告不同,兩造有重大事由無法共同生活云云,按民法親屬編於七十四年修正後,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增列第二項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准「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是夫妻間發生之情事,苟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即無不准依該條第二項訴請離婚之理。此即所謂抽象之離婚原因、相對離婚原因、一般的離婚原因,亦即破綻主義離婚法之一到達點。而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己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不可單依原告主觀之標準(即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程度以決之。惟按婚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由夫妻經營幸福美滿之共同生活,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不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查本件原告前揭所指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之各節事實,尚與要件、內容有間,已如前述,而夫妻共同生活係以誠摯相處為基礎,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口角爭執,亦難認足使婚姻難以維持。原告主張兩造存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無非以兩造個性不同、被告沈迷佛事云云,惟原告既未能具體舉證證明兩造個性不同、被告如何沈迷佛事致足以已達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程度。被既到庭思及夫妻之情,及顧念二子,並到庭陳明復合之意願,是原告自本得逕以自己主觀之點認兩造造感情已無法回復,是原告援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揆諸首開說明,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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