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秀枝於民國90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898元及費用10,550元。
(二)債務人楊秀枝於民國94年7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5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648元及費用1,91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秀枝│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0389││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楊秀枝│自民國95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8195││月22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