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原告庚○○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己○○被告辛○○被告戊○○○○被告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